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,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,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,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,根据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、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寿光实际,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告如下: 一、根据农业部199号、322号、632号公告,在全市范围内严禁经营和使用禁用限用农药。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:六六六,滴滴涕,毒杀芬,二溴氯丙烷(黑药),杀虫脒,二溴乙烷,除草醚,艾氏剂,狄氏剂,汞制剂,砷、铅类,敌枯双,氟乙酰胺,甘氟,毒鼠强,氟乙酸钠,毒鼠硅,甲胺磷,甲基对硫磷,对硫磷,久效磷,磷胺;此外,甲拌磷,甲基异柳磷,特丁硫磷,甲基硫环磷,治螟磷,内吸磷,克百威,涕灭威,灭线磷,硫环磷,蝇毒磷,地虫硫磷,氯唑磷,苯线磷等也不准在蔬菜、果品等农产品上使用。 二、经营国家禁用限用农药的,由工商、农业、质监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依法严惩。违反刑律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 三、在农产品上使用国家禁用限用农药的,根据国务院《农药管理条例》,依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,处3万元以下罚款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四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。根据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,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,不得销售,给予查封、扣押,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。同时,根据危害后果,逐级追溯,对责任者给予严肃处理。 五、实行产地准出制度。生产者必须持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,办理产地证明方可上市销售农产品。农产品生产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,由本企业或组织出具产地证明;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,由镇政府(街道办事处)或村委会出具产地证明,所出具的产地证明必须真实可靠。 六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。交易市场督促销售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索要检测合格证明,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并进行抽检,检测不合格的,禁止在市场销售;销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验明农产品产地证明,并建立进货台账,如实记录农产品品种、规格、数量、流向等内容。不能提供产地证明和不经检测的农产品,不得收购销售。 七、根据《刑法》,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,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 八、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产区农药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,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在农产品产区经营、使用国家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进行举报。市里建立了有奖举报制度,设立了举报电话,对举报人实行重奖。举报电话:5112345(市长公开电话)、5221194(监察局)、5224678(农业局)、5223379(工商局)、5200727(质监局)、5221108(公安局)。 九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特此通告
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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